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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对公寓的要

  • 更新时间:2021-05-28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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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在房屋,出租,的消防管理的安全,明确居住在房屋,出租,的消防的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消防的安全要求。


  第二条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居住在房屋,出租"”是指在出租宾馆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和房屋应符合国家工程,标准后使用或作为住所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居住在房屋,的出租不得与在生产,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和销售地位于同一建筑,并与在生产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和销售地保持安全距离


  如果您在房屋和生产,出租,居住,并且您存储和管理其他商品的地方位于同一个建筑物业内,则根据标准,的要求,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应由防火分开,并应成立独立的楼梯来疏散设施


  第四条出租人均每间房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不含12岁以下未成年人),每间房实际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房间的使用面积是指客厅的使用面积。


  第五条居住在出租,房屋,的,设置在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不得设置在8层及以上的地面出租使用的商品房除外。当其设置在具有三个耐火等级的建筑中时,例如砖和木结构,其不得设置在6层或更多层的地面上。当在建筑设置时,耐火等级为四级,如木结构,不得设置在3层或以上的地面上。


  3层以上居住在房屋,出租,撤离楼梯时不得使用没有防火保护的木制楼梯或室内金属梯子


  第六条除在使用的商品房外,在的每层至少设置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置疏散:


  (1)房屋,出租,位于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如结构,混凝土,等。


  1.位于五楼及以下,从任何一扇门到出口的距离不超过10米建筑游廊可增加到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四楼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


  2.位于地面以上6、7层,有多个单元,单元之间的楼梯由屋顶连接,任意户门到消防出口的距离不超过10m,任意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


  (2)房屋,出租,位于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如砖、木、结构,等,任何户门到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阳台建筑可增加到15m)。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层居民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四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


  (3)居住在木等四个耐火等级的每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七条居住在房屋,出租,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影响人员疏散的物品。外窗不得装有防盗网和其他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如果真的有必要设置的话,应该很容易从里面打开。


  严禁在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楼梯存放电动车或向电动车收费。如果出租人发现非法存放电动车或向电动车收费,应督促存款人和充电器立即撤离。


  第八条居住在的为木木砖木,设立木http://在或居民总数超过30人的地方,公共走道应设置消防手动警铃,每层入口处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第九条在出租,房屋,居住时,每个租户至少应配备一个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为3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相应消防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第十条居住在房屋,出租,的吊顶,内部隔断应为不燃材料,内部隔断应为砌筑至底层地板,除结构和其他四个耐火等级居住在房屋,出租


  第十一条居住在房屋,出租,的应是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产品,电气,不得使用铜线、铁丝代替熔断器。


  电气线的规格应满足设备,和电线的负荷要求,电缆采用金属管、封闭金属槽或绝缘阻燃聚氯乙烯电工套管进行保护。电器,设备产高温高热,使用时要有专人监护,电源用完要及时切断。


  第十二条居住在出租房屋,的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厨房,液化石油气储罐外,不得在其他地方储存或使用。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应与其他功能地区用不燃隔墙、密封门窗隔开,并设置天然通风窗。


  第十三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在签订房屋和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在消防的安全责任


  出租人在公共区域使用邻近房屋的出租,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到管理和维护,告知承租方设施、消防、消防的操作和使用方法,如扑救初期火灾、疏散和自救等安全知识,并提醒承租方http://3537。承租人应规范消防、电力和燃气的使用,以确保消防的安全


  第十四条居住在房屋,出租的出租居民应当定期到房屋,出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在房屋,出租居住多人的,在出租,使用的同一套房商品房中,应当有10张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房屋,出租居住的其他建筑单体建筑中,应当有10张以上床位

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前款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


    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与其他功能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充电插座、装置。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消除的,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


    第十七条 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消防安全要求第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


    第十九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54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公寓消防相关规定:


    1、出租房最低人均居住面积。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2、明确合法床位房。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3、明确居住出租房楼层要求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或者8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或者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


    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4、明确疏散通道数量。除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外,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应当至少设置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


    1、位于地上5层及5层以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层、7层,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二)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的;


    (三)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的。


    参考资料来源:淳安县人民政府—《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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