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咨询热线
023-68429979
131-1026-1110
添加微信
17338389596
客服
消防设计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动态资讯 > 消防设计资讯 >

抽查对象尚未确定在设计消防备案是否有可能不

  • 更新时间:2021-03-11 13:09
  • 浏览:


  完工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办理和验收备案。根据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会议批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消防设计,建设应当根据国家技术需要进行;工程,建设标准、消防3557.cn/,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外,应当自依法取得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设计,消防建设根据国家技术需要进行,工程,建设消防标准完成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适用于消防验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建设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在验收,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应进行抽查。


  根据法律规定,工程,建设,验收,消防,不具备验收,消防或验收,消防,资质禁止投入使用;建设其他工程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予以制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由公安机关审计的工程,建设,机构,消防,和设计,消防,未经依法审计或者审计不合格,擅自进入施工的;


  (2)消防设计未能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抽查,且未阻止施工;


  (3)依法应在验收,消防进行的工程,建设,在验收,消防或验收,消防;未不合格投入使用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依法通过抽查且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且营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的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完成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热门文章:

X四川中建鼎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31-1026-1110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