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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设计在步行街有什么要求?

  • 更新时间:2021-03-1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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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商业的餐饮,商店和其他设施商店通过一条有遮盖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要使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之间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相应高度建筑要求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尽头不应该每层都封闭。当确实需要关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一个可开启的门窗,可开启的门窗面积不应小于该部分以外的墙面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米。


  (3)步行街两侧建筑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4)建筑步行街两侧的商铺,朝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1.00h,应采用实心墙,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门窗;当使用火玻璃-proof墙(包括门窗)时,其隔热抗力和耐火完整性应不小于1.00小时;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小于1.00小时的非隔热火玻璃-proof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封闭的自动喷水器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不小于1.00h的实心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步行街两侧的商店应设置防止火灾垂直蔓延的措施;设置走廊或挑檐时,挑檐宽度不应小于1.2m;当步行街两侧的商铺需要在上层设置走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层楼层的开口面积不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应均匀布置


  (5)建筑步行街两侧的疏散楼梯应由外墙设置,并应直接与室外相连,如有困难,可直接与一楼步行街相连;一楼商铺的疏散门可以直接通向步行街,步行街内任意一点到室外最近的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60m。建筑步行街两侧二层及以上商铺的疏散门到最近的疏散楼梯出口或本层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米


  (6)步行街吊顶材料应不燃或阻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小时。步行街内不得有可燃物。


  (7)地面步行街顶棚下檐高不小于6.0m,顶棚采用天然排烟设施,采用常开排烟口,天然排烟口有效面积不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平时封闭的自然排烟设施应该可以在手动和自动开放以防火灾。


  (8)步行街两侧建筑店外每隔30m设置DN65消防栓,并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防水龙。自动洒水车系统和自动火警系统应设置在商店;每个走廊上应设置自动洒水喷头系统。自动应设置在步行街,以跟踪和定位喷射灭火系统


  (9)疏散照明,灯光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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