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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更新时间:2021-04-2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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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国家标准


  p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和防火法典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的部分修订)


  (2008年4月22日)


  发布于2008-,实施于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项目编号


  1概述1


  2术语3


  3厂房仓库3


  3.1火灾的分类3


  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部件7的耐火极限


  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8


  3.4厂房的防火间距14


  3.6防爆在厂房仓库16


  3.7厂房的安全疏散18


  4甲、乙、丙液体和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储料场19


  4.3可燃和辅助燃气储罐(区域)的防火间距19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域)的防火间距26


  5建筑公民27


  5.1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地区民用建筑27


  5.2防火间距民用建筑31


  5.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31


  5A伍德结构建筑40


  6消防巷44号


  7建筑结构45


  7.1防火墙45


  7.2建筑组件和管道45井


  7.4楼梯,楼梯和门48


  8设施为消防供水和灭火52


  8.4消防,室内和管道,的用水量消防的消火栓和防水供水箱52


  8.5自动消防系统设置地点54


  9防烟和排烟56


  9.1一般规定56


  9.2天然排烟59


  9.3机械的防烟60


  9.4机械排烟62


  11电气65


  11.1消防电源及其分布65


  11.2电力线和电器设备65


  11.4自动火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69


  12城市交通隧道72号


  12.3通风和系统,排烟


  12.5电源和其他73


  注:增加划线部分表示新增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内容。


  1一般规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改建:的下列新建、扩建和建筑


  1.建筑,9层及以下(包括建筑,商业服务店);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和建筑(包括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隶属于建筑;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个易燃和燃气-assisted储罐(区域);


  9可燃材料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注:1建筑:的高度计算当它是屋面,斜坡时,它应该是从建筑,室外,设计和地面到它的檐口的高度;如果屋顶,斜坡上有夹层,则地面,的高度应为最高夹层;当它是一个平坦的屋面(包括一个平坦的有栏杆的屋面时,它应该是从建筑,室外,设计和地面到它的屋面表面的高度;当同一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的高度应按上述方法计算,然后取最大值。建筑高度不包括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局部突出屋顶的小房间。


  2建筑:楼层数计算地下室和半建筑的顶层高于室外,设计的地面,高度小于等于1.5m的,在建筑底部设置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走式车库,储藏室和空地,以及当地著名的房屋,它们可能不包括在建筑楼层中。当建筑或建筑的一个或几个楼层与其他功能空间的高度超过3米时,这些楼层应根据其高度之和除以3米进行转换。剩余部分小于1.5m时,多余部分不计入建筑楼层数,剩余部分大于等于1.5m时,多余部分按一层计入建筑层数。不过房子的顶层是一套两层,还是可以算一层的。其他部分的楼层和顶部两层以上的楼层应算作楼层数。


  [文章描述]


  本文规定并阐明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1.住宅楼按楼层划分,主要考虑中国各地区住宅建设高度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楼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之间。如果房屋除以24m而不是楼层数,则需要设置房屋

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9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


    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或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经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即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如顶部为超过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其它情况,当层高不超过3m时,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而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小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


    对于居住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除外),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一致。


    2 多层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类似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范。


    3 近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第4款“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建筑”是指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筑。


    4 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本规范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


    5 建筑高度。


    1)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对于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计算,对于有些屋顶坡度较陡的建筑,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会低于具有使用功能的最高楼层的高度,为方便灭火救援需要,此时,建筑物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计算。


    2)本条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以及国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应注意的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为1/4至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


    当建筑物处在有关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关要求需要计入建筑高度。但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0.2A 当多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一座建筑物内时,相互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同使用功能部分宜采取独立的安全疏散系统;当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无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疏散设施且不能相互进行分隔时,该建筑消防设计中有关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施的要求应按要求高者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各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9A 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2A 物流配送建筑


    具有货物装卸、分拣、中转储存、外运等综合功能且无批发、零售功能的建筑。


    2.0.24 消防扑救面 exterior wall for fire fighting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25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ing 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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