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设施,消防: 1有七个主要项目。自动火警系统; 2号。消防向系统;供水。室内消防栓系统; 4。喷水(雾)灭火自动;系统5。阻止排烟和系统,空调,通风; 6。防火门,卷帘,防火和垂壁,挡烟;气体灭火系统
检测,电气,消防: 1有六大项。配电室;2.高(低)压配电设备;3.低压配电箱(板块);4.电线路低压敷设;5.电气照明设备;6.开关和插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消防法》对检测在消防:的工作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一、政府机关、团体、企业,工商单位,消防安全标志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并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每年至少在设施,建筑消防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检查,以确保其完整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产品,电器,安装的电器在燃气,设计和保养,维护,检测,的使用和线路管道的铺设必须符合消防technology、标准和管理的要求。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及资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惯例,我们受委托向服务,提供消防技术,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
3.单位,建设,工程应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资格证书,施工,工程Supervisor,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督抽查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设施,器材消防,消防,是否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和燃气管线是否定期在维护,保养和检测
检测,消防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生产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标准,接受生产的委托,经营单位,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在设备,安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当生产运营单位,时,它必须定期为安全的设备运营维护,保养和检测,以确保正常运营。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单位设备在特种,从事涉及生命安全和重大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装载危险品和运输工具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在机构中取得资质,专业,检测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检测和检验机构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对检测和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和重大危险的设备,特种,目录,由国务院设备,特种、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在执行实施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检验的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并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停产整顿,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未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进行检测安全设备;
(八)特种设备及危险货物容器和工具未经检测,机构,资质,专业,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机构和其他单位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立,并定期检查,组织确保其完好有效;
(3)每年至少在设施,建筑消防,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检查,确保其完整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电器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道、设计,铺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technology、标准和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惯例,我们受委托向服务,提供消防技术,并对服务的质量负责
第六十六条产品、燃气,电器,设计、保养,维护,检测的电器安装及其线路、管道铺设不符合消防technology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其停止执业或者撤销相应的资质和资质。
前款规定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执业或者撤销相应的资质及资质。
三.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八、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第61号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报告等记录资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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